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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网_501439672_美国纽约日落时分曼哈顿下天际线和布鲁克林大桥的景色(企业商用)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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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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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

居住要求不能在美国境外逗留超过6个月

办理周期8-14个月

身份类型工作签证

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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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是签发给外国公司之高级经理、行政主管和专业人员派遣至其在美国附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一种短期工作签证。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从海外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和保障大型跨国公司在美国的正常运作,繁荣美国经济。

一、 项目优势
1. 无语言要求,无学历限制;
2. 办理周期短,3-4个月;加急处理仅需15天;
3. 可长期逗留美国和多次往返;
4. 一人申请,全家移民;
5. 配偶可合法工作,孩子免费就读公立中小学;
6. 无排期、配额限制;
7. 无生意、行业限制;
8. 一年后全家可快速申请绿卡。
二、 L1项目介绍
L1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种类别:
1. L-1A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签发给外国跨国公司派遣的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在美居留期限最长可达7年
2. L-1B适用于专业人才,签发给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外国公司雇员,赴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美居留期限最长达5年
三、 申请条件
1. L-1A申请人要求:

(1) 递交申请前3年内,受益人须在境外关联公司工作连续满1年;

(2) 受益人将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

1)高级经理主要职责:

a. 管理一间公司,或部门、分支机构、公司功能,或公司组成部分;

b. 监督管理其它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或分支机构;

c.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

d.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2)行政主管主要职责:

a. 指引和引导公司管理、公司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b.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决策;

c.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裁决权;

d. 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2. L-1B申请人要求:

(1) 递交申请前3年内,受益人须在境外关联公司工作连续满1年;
(2) 受益人将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担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职位;

备注: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及其在国际市场运用中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熟悉了解生产流程和工艺技术,在这方面知识先进、技术精湛。

3. L-1集体调职签证(Blanket Petitions)

一些已经成功申请了L-1签证的跨国公司可以申请L-1集体调职签证,通过一次申请,将一定数目的符合L-1签证要求的员工送到美国公司从事相关职位的工作。

四、 L1对跨国公司的要求

在L1的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者联盟机构等。美国公司又分为“现存公司”和“新公司”两种情况:

1. 现存公司

指美国公司已成立并且经营超过一年的时间。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国内人员就能够申请L-1签证:

(1)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属于同一个集团、公司或实体;
(2)中国公司对美国公司拥有50%的股份或者美国公司拥有中国公司的50%股份;
(3)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均有50%以上的股份被第三家公司或者同一集团和个人拥有;
(4)美国公司或者中国公司的投资双方应在其共同的某企业(即母公司)中各拥有50%股份;
(5)派遣人员母公司对派遣人员未来管理的公司有有效、实际控制权。

2. 新公司

如境外公司在美国还没有相关联的公司,需要在美国新成立一间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经营还未满一年,也属于新公司。

设立新公司需满足:

(1)提供安全可靠、足够使用的办公场所(买或租)
(2)有能力支付员工薪酬
(3)取得合法的公司注册证明

“新公司”首次申请L-1签证,有效期是1年;“现存公司”首次申请L1签证,有效期可长达3年,签证到期均可申请延期。此外,“新公司”须成立并经营满一年之后,才能为外派雇员申请绿卡,“现存公司”可在外派雇员获得L1签证后,立刻为其递交绿卡申请。

3. L-1集体调职签证(Blanket Petitions)对跨国公司的要求:

(1)跨国公司以及任何符合L-1要求的组织机构,必须参与商业贸易或服务;
(2)美国公司必须拥有办公场所并已经运营1年以上;
(3)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和境外至少总共拥有三间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子公司;
(4)跨国公司须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a .过去1年内,已成功获得10个L-1签证批准;

b. 年营业额至少达到25,000,000美元;

c. 至少雇佣1,000名员工。

五、 申请流程

1. “现存公司”--已有美国分公司
(1) 签订移民委托协议
(2) 支付相关费用(及律师费)
(3) 递交I-129签证,申请(L-1集体调职签证需递交I-129S签证申请)
(4) 使馆面签
(5) 主申请人获得L1签证,随行人员获得L2签证

2. “新公司”--尚未设立美国分公司
(1) 签订移民委托协议
(2) 支付相关费用(及律师费和公司注册费用)
(3) 准备公司注册文件
(4) 注册成立美国公司,开设公司账户
(5) 美国公司转入启动资金
(6) 递交签证I-129申请
(7) 使馆面签
(8) 主申请人获得L1签证,随行人员获得L2签证

六、 可携带家庭成员
配偶及21岁以下的子女
七、L-1工签转绿卡

1. L-1A工签通过 EB -1C 转绿卡,无需申请劳工证。

(1)“新公司”须成立并经营满一年之后,才能为外派雇员

(2)“现存公司”可在外派雇员获得L1 签证后,立刻为其递交绿卡申请。

2.  美国 L-1B 签证不能通过EB -1C 途径申请绿卡,而只能通过 PERM 的途径,先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labor laborlabor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批准后再向移民局递交绿卡申请。

以下两种情况L1B持有人可直接申请 EB -1C 绿卡 :

(1) L-1B 持有人在该签证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中有一年是中国公司的高管。

(2) 美国公司现在已经将其调整为某个高管职位或者许诺拿到绿卡后转为高管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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